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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发布时间:2013年5月29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导读:当事人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网告诉你:交通事故调解的重点就是针对死者方家属要做好工作。只要方法得当,一般能达成协议。下面是网交通事故栏目组为您总结的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调解的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调解的重点就是针对死者方家属要做好工作。只要方法得当,一般能达成协议。
  一、调解人员要掌握住局面,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我们在调解一些重大事故时,死者方家属一般都会对其损害赔偿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要马上解绝这些要求是不可能的,我们的调解室中,均贴有《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可以叫他们看一下这些法律、法规,说明我们作为国家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是遵循公开、公正原则的,让其细看法律、法规,在作适当说明,转移其注意力,等他看完后,我想,他们随着注意力的转移,脾气也就小了许多,这时候,我们再重新回到事故调解上,有时候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适当掌控参与调解人员的情绪,待天以困之 用人以诱之 往蹇来返
  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调解时,一般死者的直系亲属到场不多,来的多是一些旁系亲属,或者是一些当地有声望的人,而且一般来的都不只是三个人,而在调解初期,直系亲属一般话语不多,就算说话也是伴着哭泣声,这时候,他们的作用不大,反而是其他参加者借着死者的直系亲属情绪大提要求、大喊大骂,这时候,我们则应耐心讲解,千忌与其对骂,迫使调解终结。在耐心解释效果不大时,可以劝其情绪最高者离场,换人来参加。这样一来,转移了最大的矛盾点,有利于事故赔偿调解的继续下去。
  三、时刻注意直系亲属的动态,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其实,在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死者直系家属不表态,是不可能在调解书上签字的。那么,我们在调解中就要时刻注意死者直系家属的动态及情绪波动状态,以免在其激动时说一些敏感的话题,如:死亡补偿费、安葬费等等,使其情绪失控而导致调解失败。
  四、适当利用第三方力量,形禁势格 利从近取 害以远隔 上火下泽
  大家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时,有没有这种情况:死者是a地的,如果我队有民警a也是a地的,在调解相持不下时,进行短时间的中断,请民警a来做一下死者家属的工作,摆事实、讲道理,进行人性化的劝说。有时候,这种方法可以使本来马上终结的调解最后却能圆满解决。
  五、将多兵众 不可以敌 使其自累 以杀其势 在师中吉 承天宠也
  在大多数情况下,上面说的这些方法光使用一种是很难解决重大交通事故调解的,那么,我们就可以针对事故的特点进行多种方法并进,以达到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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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重点就是针对死者方家属要做好工作。只要方法得当,一般能达成协议。 一、调解人员要掌握住局面,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我们在调解一些重大事故时,死者方家属一般都会对其损害赔偿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要马上解绝这些要求是不可能的,我们的调
  六、全师避敌 左次无咎 未失常也
  在最后,使用了上面的这些方法如果都没有效时,我们可以终结调解,下达调解终结书,有时候我们主动要求当事人双方把我们草拟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中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抄录回家,为什么?因为有时候,死者家属在拿到这些数额回家后会找一些法律咨询,在得知就算打官司也是如此多数目时,绝大部分都会回到交警部门,要求再次调解,以“便民、效率”的原则及当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要求,我们进行第二次调解,不过这次调解是比较平和也是比较顺利的。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⑴交通事故当事人;
  ⑵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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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重点就是针对死者方家属要做好工作。只要方法得当,一般能达成协议。 一、调解人员要掌握住局面,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我们在调解一些重大事故时,死者方家属一般都会对其损害赔偿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要马上解绝这些要求是不可能的,我们的调
  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⑵责任认定;
  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13.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⑵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⑷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⑼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⑽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⑾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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