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3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002863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