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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应当私了的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有些轻微的挂擦事故,当事人往往就事故私了。主要是因为理赔手续繁杂,误工误时,还会影响以后较大事故的理赔。以私了的方式省时省力,不失为一种方便快捷的处理方法。但有些交通事故各方不应当私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上述交通事故由于严重违法或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为及时追究有关肇事者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事故各方应立即报警,不应当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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