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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不作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应承担理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8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肇事后,一车主逃逸。他回到家后经过3小时的思想斗争,前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自首,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然而,保险公司以其“肇事后逃逸”为由拒付保金。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以“肇事后逃逸”来拒付保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款42696元。

  案件所涉交通肇事案发生在2007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李某驾车行驶至双阳路388号附近与一辆三轮车相撞。接着,李某驾车逃逸,然后又去自首。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三轮车上的人员何某受伤,经鉴定,何某回肠穿孔,经修补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支队处理,李某与伤者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人民币64989.89元。
  李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投过保,并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因此,李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去年5月30日,保险公司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在此情况下,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现四种情况,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不在此列,所以即使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保险公司也应该支付保险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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