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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5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案情】
      2004年6月8日上午,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a21195号大客车,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的a95926号夏利出租车(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潘某某,张某某为受雇司机)相撞,大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经过的原告凌某某撞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凌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229天,在某附属医院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原告以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85,615.1元,继续治疗费1,14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5元,护理费14,833.6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4,132元,护理费84,132元,吸痰器800元,交通费3230元,复印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1,347,742.2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共交通公司辩称: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应由各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分别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费无法律根据,应重新鉴定。
      某出租汽车公司辫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夏利车只能承担两车相撞责任,不承担大客车撞人的责任,原告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据不充分。原告不应将某出租汽车公司列为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是肇事司机的单位,也不是肇事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某辩称: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不合理;我无力赔偿;我的车也损失惨重。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张某某驾车相撞,造成凌某某无辜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唐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某公共交通公司承担,张某某系潘某某雇佣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潘某某承担,潘某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处,某出租汽车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某出租汽车公司应对潘某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被撞伤后需继续治疗,本院认为其继续治疗费用应保护20年为合理。由于各被告的责任,造成原告残疾,使其生活终生不能自理,活动永远受限,不能参加社会交往,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赔偿的各种损失及继续治疗费应按年平均寿命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继续治疗费在本院判决的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可另行起诉。诸被告提出的原告评残等级高、继续治疗费用高,应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能提出具体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潘某某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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