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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
2015年2月10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后款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市区和城镇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在不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可附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附带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应安装牢固的座椅,通过有公交车辆通行的路口时,须下车推行。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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