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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2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性质
      
      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活动的需要,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而进行的鉴定。
      社会服务鉴定的特点:
      (1)鉴定机构包括为社会提供鉴定服务的中介鉴定机构以及由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2)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效力等次上的差别;
      (3)鉴定机构的鉴定是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开展工作,并收取鉴定费用,具有民事行为的特征。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较多的是社会服务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的对象即为社会服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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