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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无证驾车致人死亡应定何罪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彭某是某批发市场下属公司的保管员,2003年2月8日,彭某见公司的运货车头朝里停在门前,便想将车开动调转车头,他趁司机不注意,从司机衬衣口袋里拿出车钥匙将车发动。彭某无汽车驾驶证,开车调头过程中,想踩刹车不料踩中油门,致使车猛然加速冲向对面铺面,将正在吃饭的农某、余某撞倒,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理评析

    彭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而本案的发生地点是批发市场,显然不属“道路”,不符合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地点要求。
    彭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彭某没有汽车驾驶证,却在属于公共场所的批发市场驾驶汽车,这种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在主观上,彭某应该预见到这一危险性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他并不希望、追求这一后果的发生,他对于这一后果是过失心态。因此,彭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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