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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2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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