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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依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宁波海事局交管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客船;
(二)外国籍船舶、设施;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设施;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及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设施,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 ),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 船舶、设施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下列报告线时,应通过vhf按规定频道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吃水、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它情况。
(一) l1报告线(桃花岛灯桩与虾峙岛东挑咀连线),vhf16;
(二) l2报告线(上溜网重岛灯桩与桃花岛西南端连线),vhf16;
(三)l3报告线(金塘岛东南端宫山与涂泥嘴灯桩连线),vhf6;
(四)l4报告线(蟹浦山与太平山灯桩连线),vhf6;
(五)l5报告线(甬江口北导流堤灯桩与长跳嘴灯桩连线),vhf6;
(六)l6报告线(穿山西口--大榭1号灯浮与协和1号灯桩连线),vhf6;
(七)l7报告线(穿山北口--大榭岛灯桩与穿鼻岛灯浮连线),vhf6;
(八)l8报告线(穿山东口—经线122°01.4′e凉帽山以南段),vhf6。
第六条 船舶、设施在vts管理区域内l3、l4、l5、l7、l8报告线之间的水域,应用vhf6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并保持vhf6频道守听;船舶、设施在其它vts管理区域内应用vhf16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并保持vhf16频道守听。
禁止船舶、设施使用vhf6、vhf16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七条 船舶、设施正横筱洋猫灯桩时,应通过vhf16频道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第八条 船舶、设施在锚地、指定的锚泊点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位置。
第九条 从锚地、锚泊点起锚或从码头离泊的船舶、设施应在起锚或离泊前15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动态,经许可后方可离港。
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的船舶、设施,除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外,还应在活动开始时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活动结束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的指令。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设施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由引航员引航的船舶、设施,引航员必须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代号。
第十四条 引航员发现被引船舶不适航或本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决定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应向vts中心报告和说明原因,并将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的安排报vts中心,经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在vts管理区域航行、锚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应服从vts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设施通过正在进行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的船舶、设施时,应慢速通过,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需穿越航道航行的船舶(含岛间渡轮)、设施有义务避让沿航道行驶的船舶、设施,并应尽快完成穿越。船舶、设施穿越航道时应与沿航道行驶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需穿越航道时,应事先经vts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 在南航道内,船舶、设施同向航行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尽量避免追越。
2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在虾峙门航道内禁止追越,并避免在虾峙门航道下栏山附近水域交会。
第十九条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从虾峙门航道东口进入虾峙门航道;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航行船舶必须择地抛锚,禁止靠离泊作业(执行公务或担任救助任务的船舶除外)。
第二十条 遇灾害性气象、重大交通、污染事故及其它突发性事件时,vts中心认为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vts 中心发现人员落水、船舶失控、起火、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设施进行救助,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
第二十二条 进入北仑港区锚泊的船舶、设施,应按vts中心指定的锚泊点进行锚泊。
船舶、设施在紧急情况下锚泊,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船舶、设施在锚泊期间应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并在规定频道保持守听。
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发现船舶、设施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二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锚泊期间检修对船舶操纵性能有影响的重要部件和属具时,除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外,还应将检修项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等情况向vts中心报告,vts中心认为检修会对本船或他船的安全带来危险,可责令船舶、设施停止检修。
第二十六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设施,除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外,还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设施的名称、进点和撤离时间、抛锚定点的位置等情况,并接受vts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应船舶、设施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
当船舶、设施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vts中心可向船舶、设施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的vts管理区域是指蟹浦山(亭)与太平山灯桩连线以南,金塘岛东南端宫山与涂泥嘴灯桩连线以西区域、大榭岛沿岸水域、南航道、虾峙门南锚地、虾峙门北锚地以及虾峙门口外原油过驳区。
南航道为桃花岛灯桩到涂泥嘴灯桩,由以下六个转向点连线为中心线左右各1海里的航道,航道宽度不够2海里的,以自然水域界限为航道边界。
桃花岛灯桩方位000度,距离1.0海里、航向320度;
上溜网重岛灯桩方位245度,距离0.3海里、航向333度;
筱洋猫灯桩方位245度,距离1.1海里、航向300度;
峙头方位180度,距离2.5海里、航向270度;
螺头角灯桩方位035度,距离0.7海里、航向315度;
涂泥嘴灯桩方位207度,距离1.0海里、航向240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中的锚泊点是指以下各点:
(一)1#锚位:北仑山方位060度,距离0.6海里;(杂货过驳作业)
(二)2#锚位:北仑山方位085度,距离1.0海里;(杂货过驳作业)
(三)3#锚位:黄牛礁灯桩方位230度,距离1.5海里;(化肥散粮等杂货船待泊)
(四)4#锚位:黄牛礁灯桩方位210度,距离1.45海里;(一程矿船待泊)
(五)5#锚位:黄牛礁灯桩方位206度,距离0.95海里;(杂货船、油船及化工船临时待泊)
(六)6#锚位:黄牛礁灯桩方位190度,距离1.35海里;(一程矿船待泊)
(七)7#锚位:黄牛礁灯桩方位160度,距离1.0海里;(原油过驳)
(八)8#锚位:黄牛礁灯桩方位128度,距离1.1海里;(原油过驳)
(九)9#锚位:黄牛礁灯桩方位101度,距离1.1海里;(机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及事宜,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oo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宁波港北仑港区水域船舶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宁波港船位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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