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出事故后,先行赔偿了受害人,再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被对方以事先未明确告知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照单赔偿。
微山市民杨某购买了他人的一台欧曼车,并购买了保险,其中第三者保险50万元。2009年5月份,由于自卸翻斗没有完全落下,杨某雇用的驾驶员开车撞坏他人的大门横梁。在法院判决后,2009年10月,杨某支付了赔偿款10万余元。事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拿出了一份2007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并以其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后,杨某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2007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保单是相互分离的两部分,而且没有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经做出明示,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杨某不产生效力。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照单赔偿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