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车辆送修不结款 法院强执可拍卖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4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2年2月,李先生将一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的车辆拖到某汽车销售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经双方确认修理项目及修理费用后,维修公司开始对车辆进行全面维修。车子维修后,实际发生维修金额9万余元,公司通知李先生办理结算手续。但李先生以暂时无钱结算为由,没有结算。

此后维修公司多次与李先生联系,李先生也多次到维修公司看车,但每次都以无钱为由拒绝结算,就这样耗了一年多。2013年8月,汽车销售维修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并按每天50元的价格支付停车费共计2.29万元、维修费利息6826元,确认维修公司对李先生交付修理的汽车享有留置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维修公司诉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维修公司已经履行修理车辆的义务,李先生应按约定向维修公司支付维修费用,李先生至今未付清维修费用,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的维修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如李先生未能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取车,维修公司有权收取每天50元的场地占用费。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此外,根据担保法规定,维修公司对李先生交来修理的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对该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李先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车辆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002863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