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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拒绝赔偿被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8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据报道,靖江的某一个公司驾驶员在发生致人死亡事件后拒不承认责任,最后被该公司告上法庭。

  靖江某公司委托驾驶员到广东提车,返回途中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在赔偿死者家属后,依提车协议中约定的“驾驶人员负安全方面损失”的条款向驾驶员追偿,驾驶员以自己未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对他不生效为由拒赔。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认定肇事驾驶员虽未在提车协议上签字,但他对协议内容是明知、认可的,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协议对他有效,判决肇事驾驶员赔偿靖江某公司13万余元。

  签订提车协议

  靖江某公司购了两辆大客车,需要两名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至广东省佛山市提车,唐某、王某愿意为靖江某公司去广东提车。广东到靖江路途遥远,安全第一。靖江某公司事先拟定了提车协议,协议中除了提车薪酬等条款外,还特别约定:如发生安全方面的损失和违章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唐某、王某承担,与公司无关。2012年7月5日,靖江某公司通知两人到公司签订提车协议。唐某到场后,对提车协议认真阅读后没有异议。因王某有事未来,唐某与他联系后,代表王某在提车协议上签了名。

  发生交通事故

  协议订立后,靖江某公司根据唐某提供的他与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订了上海至广州的机票,并将提车途中所需的费用交由唐某。当晚,唐某、王某即从靖江乘车至上海,7月6日上午飞赴广州,下午到佛山办理了提车手续及车辆交强险后,一人驾驶一辆客车返回靖江。7月7日下午1时许,两人驾车进入靖江境内,唐某安全将车辆交付靖江某公司,王某却与骑电动自行车的16岁的河南打工妹孔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孔某死亡,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与孔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靖江某公司共赔偿了孔某的父母63万元。

  驾驶员拒绝赔偿

  靖江某公司赔偿后,依据提车协议的约定,向王某追偿公司,却遭到拒绝,便诉讼到法院。

  法庭上,王某辩称,签订提车协议时,他并未在场,协议上他的名字“王某”是唐某签的。因此,提车协议对他来说不发生效力。他是受雇于靖江某公司提车,发生事故应由雇主靖江某公司赔偿。事故赔偿调解时,也未通知他到场,他对赔偿数额也不认可。

  唐某当庭陈述,当时在靖江某公司签提车协议时,王某说有事不能来。我与他通话时,告诉他协议的内容,他没有意见,让我作全权代表。我就代王某签订提车协议,因需订机票,我又询问了他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当天晚上到上海后,我又将协议给他看了,他没有提出异议。

  提车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中,依法调取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询问笔录,王某认可,他、唐某与靖江某公司订立了提车协议,当时是唐某代他签的字,协议明确约定靖江某公司不负责途中车辆安全事故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虽未在提车协议上签名,但从唐某、王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他对协议内容是明知、认可的,也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因此唐某、王某与靖江某公司订立的提车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约定“唐某、王某对安全行车和自身安全负全责,如发生事故与靖江某公司无关”。因王某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靖江某公司赔偿他人损失,靖江某公司有权向王某追偿。该起事故靖江某公司共支付了死者家属63万元,但因事故调解处理时王某不在场,他对该赔偿金额并不认可,因此事故实际损失应依法核准。

  根据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及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扣除交强险11万元后,法院最终确定应由王某赔偿靖江某公司133 723.45元。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中的驾驶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对外应负的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因此受害人完全可仅列该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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