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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承担民事责任经典理论依据。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5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车主承担民事责任经典理论依据。
      (1)机动车本身是一个带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车主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车辆承担一种监督管理职责。对车辆不在自己控制时,必须认识到这一高度危险物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本案中,由于车主对车辆使用监督不力,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车主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车主作为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人,“有权益必定有责任”,所以,车主应当对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在交通事故当中,大部分开车的司机没有赔偿能力,为了更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公平原则,车主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4)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车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可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由车辆本身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车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将带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借用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过失行为与肇事者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行为,其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物质和人身受到损害,因此车主应当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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