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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被判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7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2005年5月1日13时,刘某驾驶拖拉机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叶某相撞,致使叶某受伤。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住院治疗期间,叶某检查出早孕。因治疗外伤放射及药物对胎儿造成影响,叶某于5月21日实施了流产手术。

据此,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发现早孕,不得不实施流产手术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伤害,胎儿的失去也给原告造成心理上伤害,被告刘某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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