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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选择法院为何如此重要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均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那么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如何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那么为什么选择管辖法院在交通事故中如此重要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安徽人小李在四川旅游时与北京人王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甲人身损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本案中小李可选择四川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北京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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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果在四川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四川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北京起诉,则按照北京市的标准计算,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北京市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它内地省份,所以,小李选择在北京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四川起诉高出许多。

从这个案子的简单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选择管辖法院的重要性,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选高不选低”是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应遵循的铁律。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的具体提现,选择管辖法院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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