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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还拉朋友埋尸灭迹,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8年1月8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肇事后还拉朋友埋尸灭迹

今年7月26日晚,张掖市肃南县的李某带同村小伙赵某、邻村小伙却某、尹某等人在肃南县李某亲戚家喝酒玩耍,次日凌晨5时许,大家分乘李某驾驶的白色皮卡车和却某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沿Y331线向肃南皇城镇方向行驶。李某的皮卡车上乘坐了一名叫尹盈的女孩,一夜未睡的李某深感疲惫,不慎将车驶出路面翻滚下路基,乘车女孩尹盈被摔出车外当场死亡。李某从车上出来发现尹盈躺在地上,赶紧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后仍没有反应,害怕之下将尹盈抱到河对岸的柳树底下用树枝盖上。

李某打电话联系到乘坐桑塔纳轿车的赵某、却某、尹某,已经到达皇城镇的这三人返回后,李某将尹盈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之事告知三人,并带三人返回到河对岸树林里藏匿尸体处。几人商量后决定尹盈的尸体放到车里拉到远处去隐藏,由于路上有来往车辆怕人发现,就把尸体埋在了柳树林里。

投案自首 各自获刑

随后,当事人乘坐却某的车逃往永昌,李某让大家都跑,但其他人不太愿意,这时却某借故开车离开回到皇城镇找到李某的父亲,李某父亲当即到派出所报案。后李某的家人找到李某带其到派出所投案,随后赵某、却某、尹某也在各自家长的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李某、赵某、却某、尹某及出事当天参与喝酒的其他当事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共赔偿12万元。11月,该案在肃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酒后、疲劳驾驶机动车,致使机动车驶出路面翻下路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其转移、掩埋死者尸体后逃离现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予从重处罚;赵某、却某、尹某在李某的安排指挥下,帮助掩埋死者尸体,社会影响恶劣,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罪。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以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帮助李某掩埋死者尸体的赵某、却某、尹某三人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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