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7日17时5分,被告付某某驾驶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射阳县盘湾镇塘南村四组大伟商店南侧交叉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袁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轿车又与交叉路口西侧塘南村所有的桥栏相撞,致使桥梁损坏。射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付某某、被告袁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付某某的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射阳县盘湾镇塘南村村民委员会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评估费150元。
审理过程中,本起事故的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对原告的财产损失1000元由被告财保射阳支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由被告袁某某负责赔偿原告的评估费150元。
法院认为,2008年2月7日17时5分发生的该起事故是事实,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准确。原告合理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本起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损失达成的赔偿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依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