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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年2月5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司法实践是比较复杂的,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逸行为,笔者认为,在以下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虽然驶离现场,但是在现场不远处随即打电话报警的行为。如上述的案例中的张某,虽然在当时离开现场,但是在五公里处就要电话报警的行为,足以说明他本身没有逃避处罚的主观动机,对这一类行为并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观的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逃逸。

      2、虽然离开现场,但证实其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的行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逃逸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张某系某工程队的一位拖拉机驾驶员,于2002年10月份在一次运泥土过程中,由于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拖拉机与一位46岁妇女三轮车相碰撞,致妇女跌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弃车离开事发现场返回单位,将事件向领导作了汇报。领导指示他不要乱动,等候处理。当公安机关寻找他时,他确实正在其宿舍时等候公安人员。因此,本案中,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故对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3、正在离开现场途中,主观故意动机尚不明确的行为。有的行为人虽然当时也离开了现场,但是虽然没有证据认定其主观具有逃逸的故意,不宜认定其为交通逃逸行为。如,别某虽然将车驶离现场,由于不能认为主观上有逃跑的故意,故不能认定其有逃逸行为。如行为人别某在发生肇事行为后离开现场,在跟现场三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截获。他当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对于他的离开现场行为,他进行了两点辩解,一是他是为了人身安全离开现场的,二是他是准备离开现场后向领导汇报相关情况,主观上并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而当时公安机关并无其它证据推翻别某的辩解,故对别某不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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