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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张芳杰诉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处等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焦点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焦点问题:
  一、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问题;
  二、关于五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三、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索赔问题。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处。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市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铁路局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杰。
  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博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处)、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文登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文登公司)、济南铁路局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广饶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芳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9月30日晚11时左右,张芳杰(又名张立新)驾驶鲁e-82368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沿东营市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离该路尚未完工的公铁立交桥施工现场四、五百米处时,张芳杰驾车从南北横设的路障北侧缺口穿过,因公路北侧设置了许多预制块,其即驾车沿南侧向西行驶,行驶至该公铁立交南侧引桥三分之二处时,车辆撞在公铁立交桥引桥南桥臂上,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张芳杰以施工现场除半截路障外无任何警示为由诉请被告对其赔偿。
  另查,东营市南二路公铁立交桥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市公路局于2002年6月份分别与公路工程处、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四公司具体施工路段为:二合同段a段、二合同b段、一合同段、二合同段c段。2002年7月29日,公路工程处与博昌公司签订了公路路基路面底基层及挡土墙施工承包协议,公路工程处将自己施工的二合同段a段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博昌公司。以上五份合同均未涉及有关警示标志的设置及操作问题的具体条款。
  一审过程中,张芳杰于2003年1月2日申请对其车损进行价值评估,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价值为159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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