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法院终审裁定“华联培交通肇事案”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213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联培,男,47岁,1959年11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灯笼库胡同5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华联培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华联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华联培,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05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华联培饮酒后骑自行车载乘被害人梁军行至本市东城区灯市口西街西口时二人摔倒,致梁军头部外伤、左颞顶部脑挫裂伤、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7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华联培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梁军承担次要责任。2005年9月1日,被告人华联培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办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家属于2005年7月13日报案,2005年9月1日,华联培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证人李文生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16时许,李文生坐在灯市口西街西口路口南侧的公园长椅上等人时,突然听见左侧一声巨响,回头看见一辆自行车翻倒在地,边上倒着一男一女,当时没有其他车辆从此经过。李走过去扶那名男子但没扶起来,边上有人把那名女子扶起来。李拨打了120。这时有辆警车经过,民警从车上下来,询问他们是怎么摔倒的,围观人说是那名男子喝多了骑车摔倒的。后急救车把二人拉走。从现场情况看,自行车是从东过来向南拐弯时摔倒的,应该是男子骑车,女子坐在后边。

    3、证人吴兵兵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16时许,吴兵兵从灯市口西街沿道路右侧便道自东向西行走,快到北河沿大街时,突然听见左侧有个女的喊,吴看见从后边过来一辆自行车,一个男的骑着,后边坐个女的,自行车摇晃着驶来,紧跟着向右摔倒在地,摔倒的声音很大。吴走上前问那个女的是否能动,她当时没说话。过了五至十分钟,那女的有些清醒了,有个老太太扶她坐起来,另一人拨打120。一会儿有辆警车经过,二名民警下车询问他们怎么摔的,他们说是喝酒了。后急救车赶来,大家将那名男子抬上车,那女子也上了车。当时没有任何车辆从这条路上经过。

    4、证人范海丽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11时许,华联培和梁军来到老上海城隍庙小吃城吃饭,先后要了五六瓶燕京啤酒,大约14时30分两人离开。

    5、证人郑毅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20时,郑毅到协和医院急诊室接钱为民大夫的班。印象中急救室躺着一名妇女,旁边好像有个男的。钱大夫称已为女患者开了ct单,等ct片出来后看结果。钱大夫下班后,郑催那名男子赶紧带患者去照ct。后来郑去处理其他急诊病人。23时许,郑见到ct片,发现病人颅骨骨折和硬膜外血肿,马上通知神经外科大夫会诊并进行治疗。在ct结果出来之前,郑毅看见女患者在病床上躺着,具体是昏迷还是喝多了不清楚。在见到ct结果之前,不清楚那名男子在做什么。

    6、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杨永涛出具的工作说明,内容为:据协和医院钱为民医生讲述,2005年7月11日17时许,由120救护车送到急诊室一男一女两名病人。男病人介绍是饮酒后摔伤,当时女病人还能坐着,但叙述事情的语言已不清晰。钱大夫为女病人检查时发现其脑后有一血肿,因不能排除脑内部的出血情况无法进一步判断,故给女病人开ct单,待出结果后再进行诊治。因当时急诊病人很多,钱大夫做完检查后又为其他病人检查,直到20时交班向接班大夫交代女病人的情况。在值班期间,钱大夫催促过几次同女病人一起的男子,至于患者是否按照医生的嘱咐进行检查,医生无权干涉。该男子没有长时间离开过女病人。女病人在急诊病床上有过几次呕吐,不知是饮酒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7、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证实民警于2005年7月14日16时15分至16时50分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为十字路口,沥青路面,道路平坦,视线良好,事故时为白天;该路口从东向西进入路口下坡路段,坡度5°;2005年7月20日对华联培的自行车进行检测,该车前后闸均灵敏有效、转向有效,其他部件未发现损坏及异常。

    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华联培、梁军二人饮酒后,华联培骑自行车载乘梁军摔倒。华联培为此事故主要责任,梁军为此事故次要责任。

    9、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及北京协和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病历,证实被害人梁军所受损伤为头部外伤、左颞顶部脑挫裂伤,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于2005年7月27日死亡。

    10、电话记录单、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证实被告人华联培的身份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华联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载乘成年人,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华联培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华联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华联培的上诉理由为,协和医院延迟救治,对梁军的死亡负有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所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联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载乘成年人,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于华联培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在案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等书证,足以证实华联培的犯罪事实,其依法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罪责,另在案无证据证实协和医院有延迟救治行为,故华联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华联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联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桢

    代理审判员 王志东

    代理审判员 郭树明

    二ОО六年 十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韩绍鹏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002863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