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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及时清理路障被判赔10万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李某因驾车撞上道路当中的水泥墩,造成车辆损坏,左腿截肢。为讨损失,他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首发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种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2005年9月10日晚19时左右,李某驾驶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路东辅路梨花桥口时,与道路当中一块水泥墩相撞后,又撞到左侧隔离墩上,车辆前部损坏,而李某和乘客黄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左小腿因伤势过重被截肢,其共花费医疗费、假肢安装费及修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2005年11月李某的伤情经过鉴定伤残赔偿指数为50%。

    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该路段的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道路的管理不善所致,故将首发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车辆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补偿金、假肢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7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质证辩论激烈。针对原告李某的起诉,首发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所受伤害是由本公司引起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的受伤系事实,其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尽注意义务,合理避让障碍并防止事故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因其未尽上述义务,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首发公司作为京开高速公路辅路的管理单位,对所辖路段负有维护及管理义务,因其未能及时清理障碍,以致造成原告李某撞到路中水泥墩后受到伤害,对此,首发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首发公司所述抗辩理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对于原告李某要求赔偿损失中的合理部分,被告首发公司按其应负责任应予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车辆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万余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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